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建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建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於104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訴字第16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9罪)、3年7月(共4罪)、3年9月確定;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5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0
31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