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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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48號原告 勞聖仁 訴訟代理人程琳津
卓心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 張文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2,78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係請求確認被告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將該支票返還原告,訴訟標的為支票債權債務關係,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主張票據債權不存在部分之數額即票據面額核定為60萬元,與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文慶連帶給付154萬元、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給付66萬元,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扣除已繳
2萬2,780元,尚應補繳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