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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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18號原告 吳明賢
李國正 被告靖鵬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秋子 被告 廖兆祥
姚靜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固應以其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為準,惟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請求聲明為:「㈠被告與廖兆祥、 姚靜憓 就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分別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105年12月19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105年12月12日、106年1月4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被告廖兆祥及姚靜憓就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分別於105年12月12日及106年1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靖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依原告上開㈠、㈡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之聲明㈠、㈡,各該部分訴訟之最終目的均為一致,即在使附表編號1至
4所示之土地、建物回復登記被告靖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則原告因本件訴訟所為能獲得之客觀利益,應認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價值相當,是應以所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12,526,04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7,000元×總面積
136.67㎡)+(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0元×總面積
119.15㎡)+房屋課稅現值〈718,800元+1,388,700元〉=12,526,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2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江婉君附表:
┌──┬───────────┬────┬────┬───┬───────┐│編號│土地及建物坐落位置│面積│權利範圍│登記所│①原因發生時間││││││有權人│②登記日期│├──┼───────────┼────┼────┼───┼───────┤│1│臺中市○里區○○段第│136.67㎡│全部│姚靜憓│①105.10.13│││319-7號土地││││②105.12.12│├──┼───────────┼────┼────┼───┼───────┤│2│上開大衛段土地上第716│總面積│全部│姚靜憓│①105.10.13│││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
0○○○區○○○街○○巷○○號│││││├──┼───────────┼────┼────┼───┼───────┤│3│臺中市○里區○○段第│119.15㎡│全部│廖兆祥│①105.12.19│││753號土地││││②106.01.04│├──┼───────────┼────┼────┼───┼───────┤│4│上開新光段土地上第1455│總面積│全部│廖兆祥│①105.12.19│││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
0○○○區○○路○段○○○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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