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周石絨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義雄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民事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伍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上未有原告之簽名或蓋章,程式於法不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應予補正簽名或蓋章,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5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給付精神賠償100,000元,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請求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後為3,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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