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陳彥廷 被告 沈惠珍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簡字第17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惠珍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陳彥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柏憲法官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