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珈慧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暨│確定日期│執行案號│備註││││││確定判決案號││││├──┼──┼────┼────┼───────┼─────┼─────┼────┤│1│毒品│有期徒刑│95.7.7.│本院95.11.30.│95.12.18.│臺灣嘉義地││││危害│5月│回溯96小│95年度嘉簡字第││方法院檢察││││防制││時│1683號││署96年度執││││條例│││││字第172號││├──┼──┼────┼────┼───────┼─────┼─────┼────┤│2│毒品│有期徒刑│95.8.1.│本院95.12.12.│95.12.12.│臺灣嘉義地│編號2、3│││危害│1年│回溯96小│95年度訴字第││方法院檢察│之宣告刑│││防制││時│729號││署96年度執│,曾經本│││條例│││││字第422號│院95年度│││││││││訴字第72│├──┼──┼────┼────┼───────┼─────┼─────┤9號判決││3│毒品│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應執行│││危害│5月│││││有期徒刑│││防制││││││1年2月│││條例││││││││││││││││├──┼──┼────┼────┼───────┼─────┼─────┼────┤│4│毒品│有期徒刑│95.11.15│本院96.3.30.│96.4.23.│臺灣嘉義地│編號4、5│││危害│1年│及同年月│96年度訴字第││方法院檢察│之宣告刑│││防制││29日│185號││署96年度執│,曾經本│││條例│││││字第1462號│院96年度│├──┼──┼────┼────┼───────┼─────┼─────┤訴字185││5│毒品│有期徒刑│95.11.15│同上│同上│同上│號判決定│││危害│7月│及同年月││││應執行有│││防制││29日││││期徒刑1│││條例││││││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