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3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7+
1)×34×10=6,120〕。
二、提出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並釋明自96年10月1日起承租該五股鄉租屋處之必要性及之前係居住於何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約履行?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次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四、陳報「牛康龍股份有限公司」、「紐澳良股份有限公司」及「雍昌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並提出該3公司上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次應說明財產目錄所列之「璽穎股份有限公司」、「禧穎股份有限公司」、「樽穎股份有限公司」、「鬥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鬥承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財產之具體內容(如股份數額、投資金額等)及取得原因或來源,並提出上開各公司之登記事項卡。
五、協商成立後迄今,收入、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次應補提聲請人97年1月至3月之薪資單據影本。
六、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聲請人「本人」、配偶 宋雪菁 暨受扶養人呂○霖、呂○崴、呂○銨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子女呂○霖、呂○崴、孫呂○銨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上開3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上開3人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配偶宋雪菁、呂○銨之生父 呂丞崴 、生母 李宜芳 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宋雪菁、呂○霖、呂○崴、呂○銨、李宜芳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提出聲請人自95年1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次應具體說明自95年7月至毀諾前於履行協商條件之期間是否有向親友借貸之情形?渠等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若是,則應提出「全部」債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有無擔保、借貸時間、有無約定利息、是否已清償完畢及係以一筆或多筆金額交付?等事項,並檢附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相關提領紀錄,及自借貸契約成立迄今之「所有」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若否,則釋明係如何籌措、支應每月應繳協商金額35,981元、汽車貸款16,667元及必要生活費用?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應釋明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保險費之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何在?是否已終止上開保險契約?若是,已領取之解約金數額、用途及流向各為何?若否,則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數額為何?應釋明及列出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