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但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三、民國95年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其附表。並陳報自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其原因。
四、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
五、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關於合作金庫銀行之保證債務所提供之擔保品為何?該擔保標的物之價值為何?擔保債權行使後不能受清償之債權數額。
七、是否曾向法院聲請或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若有,應陳報聲請之法院暗號及案件進行狀況。
八、聲請前2年內,有無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有無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九、有無繫屬中之時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陳報繫屬之法院、暗號及案件進行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