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重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重國字第10號抗告人 楊武凌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陳中和 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聲明異議。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8年
7月5日108年度審重國字第10號裁定聲明異議,依上說明,應視為提起抗告,原告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
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