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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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聲請人 王麗嬌 相對人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陳婌娟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淑娟」;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95年度司裁全字第5381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5年度裁全字第538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