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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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581號聲請人 黃李秀英 相對人 莊麗娟
盧明澤
謝文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1112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訴字第2230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李祐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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