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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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藍志宏 被告 游森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
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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