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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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72號原告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而為請求,查系爭契約第26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見促字卷第15頁),兩造就因系爭契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