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 陳萬豪
陳正清 陳正義 陳怡欣 陳怡淑 陳怡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原告 陳明玉 被告 陳明珠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111年度上訴字第2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裁定命在上開刑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刑案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並指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整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於112年11月17日前具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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