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原告BS000-A111094(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董○○(年籍資料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BS000-A111094A(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輝樹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曹智恒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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