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45號原告 俞奎 如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訴狀中並未記載欲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具體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以106年度補字第770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06年10月26日至派出所親自領取,惟仍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2-15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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