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東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085
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96號、第597號、第598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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