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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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詩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詩乾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丙罪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然該判例事實係以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同時」均再與他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為其基礎,若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與他罪均合於定應執行刑者,則此重新定一執行刑之後裁定效力當然優於前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5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是若不符合「同時均得與他罪再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時,即不得援引上開判例聲請定應執行刑。又被告所犯數罪業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嗣檢察官復以該裁定中部分之罪與他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則該部分之罪即已屬重複定應執行之刑,自有一事不再理之違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罪,前已與受刑人另犯之故買贓物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71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罪既已與受刑人另犯之故買贓物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經確定在案,參以前開說明,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罪即不得與受刑人前揭之故買贓物罪分離而單獨另與附表編號㈡所示之罪再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
┌────────┬───────────┬───────────┬───────────┐│編號│㈠│㈡│(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取財│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壹日││││玖佰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1年4、5月間(聲請書誤│97年1、2月間││││載為90年起至91年4、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6409號│101年度偵字第494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712號│102年度基簡字第7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11日│102年6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8日│102年9月27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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