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49號原告 吳東光 被告 巫青芳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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