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蕾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三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六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