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智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智簡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貴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62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王貴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一所示和解之內容,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中關於被告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雖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惟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其已賣出系爭內褲16件、包屁衣3件、長袖上衣2件、長褲4件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5621號卷第11頁),足見被告已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自應成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因二者之基礎犯罪事實同一,且屬同一法條之罪名,故逕行論以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無庸變更檢察官所引法條,附此敘明。再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係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販賣仿冒商品以營利,犯罪動機並非良善,且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令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受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視為未曾受有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與商標權人三麗鷗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契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堪認犯罪所生危害輕微,兼衡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價值及獲取之利益非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犯後積極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堪認良心未泯,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並命其應依附表一所示之和解內容,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該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之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物,業據檢察官認定並無涉犯商標法第97條罪嫌等語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被告與商標權人三麗鷗公司業已達成和解,被告並於107年5月28日依約履行第一期之分期給付,此有和解契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為憑,此部分之賠償金額雖尚未履行完畢,惟如就犯罪所得部分再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即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王貴香願給付三麗鷗公司新臺幣(下同)15,000元,給
付方法為簽署和解契約書同時給付5,000元,餘款10,000元自簽約起每月最末一日前各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仿冒之「HelloKitty」內褲44件│├──┼─────────────────┤│二│仿冒之「HelloKitty」上衣4件│├──┼─────────────────┤│三│仿冒之「HelloKitty」長褲2件│├──┼─────────────────┤│四│仿冒之「HelloKitty」包屁衣3件│├──┼─────────────────┤│五│「HelloKitty」毛毯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