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秋雯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秋雯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監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3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於111年10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611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