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86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怡孜
被告 洪士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林勁丞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利息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13,490元
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53,640元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合計
67,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