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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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債權存在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79號原告 吳雪琴 被告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法定代理人 姚惠祥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職工福利委
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債權存在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