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9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