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8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許晉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2.緣債務人許晉銘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起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2%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3.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8年7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1534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4.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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