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5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祖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祖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22742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