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792號聲請人 楊森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靜誼 、 郭子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系爭本票票面面額,並表明明確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