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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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90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劉政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素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3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彩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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