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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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740號),本院北斗簡易庭簽移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95年9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鎮○○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三民街與民族路交岔路口處時,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民族路自東向西方向行駛至該路口,乙○○所駕駛之車輛左後輪後側之保險桿處,不慎擦撞甲○○騎乘之機車車頭,造成甲○○人車倒地,甲○○因而受有臉部挫腫傷、胸部鈍傷、左手背挫擦傷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詎乙○○竟未下車查看,亦未對於甲○○施以必要之救護等措施,即駕駛上開車輛逃逸。嗣經路人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之監視錄影帶,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名稱: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被害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害人甲○○之卓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暨現場照片8張。
㈤監視錄影帶翻拍畫面1張。
㈥彰化縣警察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1紙。
㈦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參卷附彰化縣北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紙),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甫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1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故不併予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 斗交簡 字第 231 號(95.12.28)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 交訴 字第 15 號(96.01.10)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 交簡 字第 2 號判決(96.03.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 店交簡 字第 2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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