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林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為電子遞狀案件,其中債務人林佩姓名因字型特殊無法顯示,故請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是否即為林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