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被告 鍾振泉 上訴人與 蘇義翔蘇永松楊秀華 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40,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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