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48號原告 潘美吟 訴訟代理人 楊永川 被告 葉春霞
黃淑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2,274,550元(見本院卷第68頁),及自民國101年5月1日起至同年9月19日止(共5個月),按每月12萬元計算之不當得利共60萬元(即120,000×5=600,000),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87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經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1,493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19元(即29,512-21,493=8,01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