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75號

原告 丁廉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國俊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4,234元【即以系爭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15平方公尺×21,000元+84平方公尺×21,438元+30平方公尺×18,000元)×4/5=2,134,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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