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75號
原告 丁廉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國俊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4,234元【即以系爭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15平方公尺×21,000元+84平方公尺×21,438元+30平方公尺×18,000元)×4/5=2,134,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