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4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太乙銀樓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三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太乙銀樓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太乙銀樓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3月2日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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