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二七九三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柒仟捌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確定,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七千八百元,,分屬被告所有及共同被告共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物,既係被告及共同被告所有供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三三八號偵查卷宗資料可參,復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佐,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