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在澳門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陳明被告乙○○居住在澳門地區,並提出被告乙○○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憑,觀之被告乙○○之入出境資料,其確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離境迄今未再入境。惟未據原告載明被告乙○○在澳門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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