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9月9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3月8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係相對人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因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大甲彰濱段(沙鹿鎮)工程用地需求徵收相對人所有土地及地上物,因該徵收案補償有短、漏估權責機關台中縣政府,及需地機關國工局截至目前尚在辦理中並無進展,另有關營業損失補償另涉訴願案內政部至今亦未訴願決定等情,清算工作尚未完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二、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前開聲請,經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民事卷宗(本院91年度司字第229號)、延展清算民事卷宗(本院96年度聲字第650號)核明後,認為並無不合,爰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如主文所示。惟本件清算人自民國91年9月8日就任清算人迄今,已逾5年餘之久,而公司清算程序本應於前揭法定6個月內期限完成,例外始得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人應於本次延展期限內積極清算,茍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仍再次聲請延展,須具體陳明各項清算工作辦理進度,同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本院將嚴格審查,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