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鄭美娥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 王席彬
蔡秋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應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46,15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28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26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胡旭玫編號土地地號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後四捨五入)1花蓮市○○段○00000地號14,000元/㎡×303.49㎡=4,248,860元2花蓮市○○段○00000地號4,200元/㎡×180.81㎡=759,402元3花蓮市○○段○00000地號14,300元/㎡×34.49㎡=493,207元4花蓮市○○段○0000000地號31,700元/㎡×11㎡=348,700元5花蓮市○○段○000地號2,100元/㎡×743.93㎡=1,562,253元6花蓮市○○段○000地號2,100元/㎡×977㎡=2,051,700元7花蓮市○○段○000地號2,100元/㎡×1077.77㎡=2,263,317元8花蓮市○○段○000地號2,100元/㎡×1007.84㎡=2,116,464元9花蓮市○○段○000地號2,064元/㎡×2218.97㎡=4,579,954元10花蓮市○○段○000地號2,064元/㎡×2674.13㎡=5,519,404元11花蓮市○○段○000地號2,064元/㎡×2617.68㎡=5,402,892元總計4,248,860元+759,402元+493,207元+348,700元+1,562,253元+2,051,700元+2,263,317元+2,116,464元+4,579,954元+5,519,404元+5,402,892元=29,346,15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