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47號上訴人 謝章鎮
謝新銓 被上訴人 曾玉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07年1月公告現值均為新台幣(下同)54,5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22平方公尺(A面積0.18平方公尺+B面積1.61平方公尺+C面積0.43平方公尺=2.22平方公尺),是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120,990元【54,5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2.22平方公尺=120,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