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78號聲請人房 李金子 相對人 李甫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李甫長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李甫長(男、民國前1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中市○○區○○里○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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