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15號上訴人即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瑛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1,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彰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