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 林仕杰 被上訴人 廖彥傑 兼訴訟代理人 張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林哲賢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