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邱宜寗 即中央當舖被告 尤嘉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訴緝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謝志偉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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