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7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王芊貽 代理人 張敏玲 律師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處分(桃檢107年度執字第1506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王芊貽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聲明異議人認應給予其易服社會勞動而提起聲明異議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等附卷足憑。然聲明異議人具狀表示本件執行檢察官已准許聲明異議人易服社會勞動,有刑事撤回聲明異議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當面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考,可見本件執行檢察官於本院裁定前已同意聲明異議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即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