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原告 簡均玳 被告新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昕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肆元至原告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