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新竹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全桂 代理人 劉瑞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文城王文成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文城即王文成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以其所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之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7,0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惟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係坐落苗栗縣竹南鎮,並非在本院轄區,揆諸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自應由拍賣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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