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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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桃簡字第24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玉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0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2「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
1.犯罪事實欄一㈡第4行「111年7月21日下午3時28分許」更正為「111年7月21日下午3時25分許」。
2.犯罪事實欄一㈡第6行「襪子7件」更正為「襪子8雙」。
3.犯罪事實欄一㈢第7行「睫毛膏2枝」更正為「睫毛膏2支」。
4.補充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各次竊得物品之細項如附表所示。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竊得之商品售價條碼」。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1.罪名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2.罪數⑴被告分別於附表編號1、2、3所時間、地,先後竊取附表編號
1、2、3所示竊得物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以相同方式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⑵被告就上開3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㈡科刑
爰審酌被告於111年間,已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判刑之紀錄,有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368、2379、2635、2833、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仍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而為本案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所竊得之物品價值均非甚鉅,且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品已發還予告訴人丁○○,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證(見下稱偵卷第43頁),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卷第15頁)、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均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附表編號1、2「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乙○○之犯
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本案告訴人丁○○,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惟已由告訴
人取回,已於前述,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行竊時間竊得物品竊得數量竊得價值主文1111年7月19日下午4時12分許 舒芙蕾 無縫碘紗內褲-黑加大2件新臺幣(下同)共338元(每件169元)乙○○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1年7月21日下午3時25分許E-Heart機能型美胸衣24H吸濕排汗-細肩帶白M1件499元乙○○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舒芙蕾-隱形貼合背扣內衣-黑XL1件490元柔棉少女褲2件共138元(每件69元)CA-2905-01花漾少女褲-螺紋黑1件69元mauve極簡色纖格紋女褲-藍F1件79元mauve極簡色纖格紋女褲-灰F1件79元G-0071-極簡滾邊女褲-黑1件69元mauve極簡色馬卡龍女褲-藍F1件79元Mauve-G-0070極簡柔感棉女褲-黑F1件69元03537日系素面柔感舒適棉褲3件共117元(每件39元)03532日系性感絲質花邊棉褲2件共78元(每件39元)02016-清新色調羅紋中低腰女內褲-F1件39元PC-1961-1(白22-24)足球風運動休閒中筒童襪1雙45元小公主蕾絲童襪-粉19-211雙69元手工飾品1/2童襪-18-201雙59元大童和柄三角紋中筒襪18-21CM1雙59元7330涼感超細船襪2雙共90元(每雙45元)大童和柄火焰中筒襪18-21CM1雙59元Mauve-G-0068透膚腰帶柔感棉女褲-粉1件129元大童和柄麻葉紋中筒襪18-21CM1雙59元8931素簡風集中包覆內衣黑341件229元EM-立裁系帶美背運動內衣-粉XL1件699元共計3,302元3111年7月25日下午3時13分許媚比琳濃捲風防水睫毛膏升級版9.2ml黑1支350元乙○○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媚比琳飛天翹防水睫毛膏黑色1支469元共計819元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0784號被告乙○○女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下午4時1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甲○○○○○○內,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女用內褲2件;㈡於111年7月21日下午3時28分許,在上址店內,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女用內褲15件、女用內衣4件及襪子7件;㈢嗣於111年7月25日下午3時13分許,在上址店內,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睫毛膏2枝,均未經結帳而竊盜得手後,嗣為前揭商店保安部專案經理丁○○發覺有異,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扣押物品及現場照片9張、監視器錄影截圖照片26張及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佐,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3次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竊盜所得之財物,屬犯罪所得,除已實際賠償或發還告訴人外,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檢察官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純慧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