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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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60號原告 張鑑輝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原告因有關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為之處分書,申請復查,經被告以一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三年十月十五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駁回。經原告於一0三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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