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李溢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乃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新臺幣(下同)134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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